建立中小學校醫療藥品長效監督機制
更新時間:2014-12-29
本報訊近日,民進沈陽市委以《社情民意》形式向市政協、市委統戰部提出了關于做好中小學校醫療藥品安全工作的建議。民進市委通過大量調研發現,現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是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6月4日發布實施的,按照《條例》規定,學校的衛生保健工作是教育和衛生兩個部門共同負責的。但是根據中小學校衛生保健室的實際情況,還沒有建立起教育和衛生兩個部門在管理學校衛生保健工作的協調機制,特別是在醫療藥品的安全使用上,難以發揮有效監管職能。
民進沈陽市委認為,中小學校醫療用品的使用安全監管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合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各自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形成渠道暢通、高效快速、各司其職的長效監督機制。
為此,民進市委建議,教育行政部門要樹立學校醫療用品安全校長負總責制,分管校長要履行直接責任,學校藥品安全工作由衛生保健成員各負其責,形成層層落實、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建議推行學校醫療用品安全一票否決制,特別將學校藥品安全列入學校衛生工作量化分級管理的關鍵項,實行重點管理,切實保障學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民進市委還建議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依據《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學校藥品使用的監督檢查頻次,重點檢查藥品購進有無合法票據和藥品供應商的資質證明資料、購進藥品時是否進行驗收及對貯存藥品的管護情況、藥品是否分類管理及貯存擺放是否符合規范等;對于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學校,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審查其診療科目,對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資質開展監督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在學校從事醫療、預防以及保健活動。
民進沈陽市委認為,中小學校醫療用品的使用安全監管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合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相通報各自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形成渠道暢通、高效快速、各司其職的長效監督機制。
為此,民進市委建議,教育行政部門要樹立學校醫療用品安全校長負總責制,分管校長要履行直接責任,學校藥品安全工作由衛生保健成員各負其責,形成層層落實、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建議推行學校醫療用品安全一票否決制,特別將學校藥品安全列入學校衛生工作量化分級管理的關鍵項,實行重點管理,切實保障學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民進市委還建議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依據《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學校藥品使用的監督檢查頻次,重點檢查藥品購進有無合法票據和藥品供應商的資質證明資料、購進藥品時是否進行驗收及對貯存藥品的管護情況、藥品是否分類管理及貯存擺放是否符合規范等;對于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學校,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審查其診療科目,對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資質開展監督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在學校從事醫療、預防以及保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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